2006年7月10日,星期一(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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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告知错用一字程序有悖法律规定
马静 白磊

  近日,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向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出司法建议,建议该局将《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你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一句做必要的修改。
  该院行政庭在办理德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非诉讼执行一行政处罚案件时,被执行人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你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的内容提出异议。认为告知书将其应同时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和听证请求权变更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剥夺了其应当享有的权利。这一问题看似不大,但实质上关系到行政执法中是否按法律规定履行处罚告知义务,甚至关系到整个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
  《行政处罚法》规定,行政处罚当事人都享有陈述、申辩权,而只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几类行政处罚相对人在享有陈述、申辩权的同时还享有听证申请权。而从词义上分析,“或”“或者”作为连词,在汉语中表示选择关系,应是选择或者“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意思,两者只能居其一,不能同时选择。根据规定,达不到一定数额的罚款不需要听证,只有陈述、申辩权,没有选择的可能。而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数额较大的罚款这两类权利应同时都有,可以陈述、申辩也可以同时要求听证,是“和”的关系。作为权利人,当事人当然可以选择一项或者两者都选,但作为告知义务人,行政机关则必须同时告知,不能只选择一项,或者两项中只允许选择一项,否则不符合法律的规定。所以处罚告知中“有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的权利”的表述有违法律规定。
  于是,德城区法院向该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其做必要的修改。同时由于该处罚告知书样式系省局统一制定,所以建议其向省质监局汇报,避免对以后的执法活动造成不利影响。收到该司法建议后,该局非常重视,立即研究并及时向省质监局做了汇报,并反馈信息表示感谢。      (马静  白磊)